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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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州市新东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昆明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 云南天浩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天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昆明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闭店损失人民币172653.05元。 二、由被告云南天浩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昆明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100000元止)。 三、驳回原告昆明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25元,由原告昆明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由被告云南天浩集团有限公司承担3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