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普尔顿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云南普尔顿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504254元。 二、由被告***、云南普尔顿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普尔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款项人民币504254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85元由被告***、云南普尔顿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