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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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山东恒文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汶上县华都道路救援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21560元、施救费1000元,合计2256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68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负担1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