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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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427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427民初1637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由南宁恒欣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9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197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鉴定费300元、经济补偿金3000元,共计252900元,扣除南宁恒欣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已经向***支付的5000元及***已获赔的商业保险赔偿金150000元,南宁恒欣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还应向***支付979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南宁恒欣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