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技术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2民初14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垫付款473536.61元及逾期利息(以473536.61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试验期外损失533857.32元及逾期利息(以533857.32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3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297元,由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9000元,由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2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182元,广东立威化工有限公司负担9450元,由江苏施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3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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