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金钳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福建金钳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3月30日签订的合同编号201603300026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金钳投资有限公司代为偿还的按揭贷款本息及律师代理费、案件受理费共计386899.12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金钳投资有限公司合同解除违约金26285.7元。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向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合同编号201603300026《商品房买卖合同》(含附件)解除后的注销备案登记手续及预告登记手续。 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向房屋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本案注销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六、驳回原告福建金钳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4元,减半收取计5317元,由原告福建金钳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57元(多预交的9977元予以退还),被告陈俊鸿负担466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