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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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600000元、利息3912163.48元(计算至2018年4月12日),合计8512163.48元,及自2018年4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以本金46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 二、原告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北居委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10第211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范围462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最高额3500万内对被告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在最高额7000万内对被告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7138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6386元,由被告江苏丰豪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