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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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地平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连云港房惠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鼎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鼎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原告南通地平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开具佣金发票并交付后10日内向原告南通地平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85421元。 二、驳回原告南通地平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88元,由原告南通地平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6607元,由被告江苏鼎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081元。被告江苏鼎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案件受理费7081元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51。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南通地平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2553元,由被告江苏鼎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4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