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豫港同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河南省新星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新星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50893.9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50893.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河南省新星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68元,减半收取计4884元,由原告河南省新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014元,被告***负担2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