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太康县银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康县银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4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从2017年12月5日起按月利率9.3‰计算至2018年11月20日,2018年11月21日以后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13.9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履行时已支付的利息65644.45元应予以扣除)。被告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已交21400元,余款予以缓交,待执行时扣回),由被告太康县银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雷烁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