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第一分公司
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启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本院作出的(2018)冀0102执832号通知书为:中润滨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本通知书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河北贮昊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你单位对被执行人宿迁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负的到期债务5929582.9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13年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认给付之日止)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计算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二、驳回利害关系人唐山启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2020-06-12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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