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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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9245号民事判决; 二、天津华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提单号PSI140504项下55530吨镍矿自2016年9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的堆存费损失3711778.6元; 三、驳回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86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3673元,由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853元,由天津华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7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673元,由天津华荣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297元,由江苏苏州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3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