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云南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昆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昆明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890580.5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8890580.58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6.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至);

二、由被告昆明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全担保费16942.43元;

三、原告昆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昆明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固定资产、机械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抵押登记编号:GDGSSC/QR-01(A/0)))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如以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不能清偿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支付义务,则被告***、***、***对未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清偿后有权向昆明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昆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69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哨鑫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8-13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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