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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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昭通市恒巨贸易有限公司 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1045.7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1259.12元,减去已垫付的医疗费5000.00元,还应支付46259.12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第一、二项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0.00元,由被告***负担1081.0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中心负担2520.00元,原告***负担45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本判决自上诉期限届满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判决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