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
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
江阴市共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应偿付江阴市共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4830.0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共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二、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对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10元(江阴市共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电缆厂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共盛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20-03-11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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