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南通德发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东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南通德发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张钦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曹国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四、被告人曹国林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