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股份公司
南通德发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东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南通德发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张钦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曹国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四、被告人曹国林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四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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