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嘉兴市立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嘉兴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嘉兴市华雄气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嘉兴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嘉兴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503928.0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503928.0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5年1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嘉兴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嘉兴市中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3元,由被告嘉兴安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裁判日期 2019-11-19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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