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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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二、撤销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2019)辽0802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项;

三、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营口市站前区盼盼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27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627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四、被上诉人唐大群、***、营口群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73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6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06332元,由被上诉人***、唐大群、***、营口群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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