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华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亿联电器厂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华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434636元;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反诉被告(原告)嘉兴华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告)赔偿反诉原告(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亿联电器厂款项320563.60元; 上述第一、二、三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华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亿联电器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8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584元,由原告嘉兴华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91元,被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亿联电器厂、***、***共同负担1229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45元,由反诉原告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亿联电器厂负担7001元,反诉被告嘉兴华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44元,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