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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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家庄兴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9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 二、石家庄兴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借款224000元(利息自2019年4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偿还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均由石家庄兴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06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