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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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金普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共计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二次手术费用,更换人工全髋关节护理费,鉴定费共计470194.79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二次手术费用,更换人工全髋关节护理费,鉴定费共计191512.05元; 四、原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3000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269元,由原告负担365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安支公司负担8132元,被告***负担3485元。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