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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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1268号民事判决; 二、江苏君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对江苏君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对江苏君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二、三项债务部分承担三分之一赔偿责任; 五、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上述第四项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六、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957元,由***负担76550元,由君逸公司、***负担82407元,顺通常州分公司、顺通公司对君逸公司、***应负担部分在27766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二审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负担18400元,由君逸公司、***负担63400元,顺通常州分公司、顺通公司对君逸公司、***应负担部分在20800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