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金保康药事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金保康药事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民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7976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5797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0年6月3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河南金保康药事服务有限公司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94元减半收取4897元,由被告河南金保康药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至本院查验。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