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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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铁物贸(北京)有限公司订金40555161.35元; 二、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中铁物贸(北京)有限公司逾期返还订金利息(以40555161.3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款项实际返还之日止); 三、驳回中铁物贸(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3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国投华中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