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泰诚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云南泰诚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8464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8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92元,减半收取1996元,由云南泰诚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云南泰诚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