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理处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伟龙分理处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薄壁支行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
新乡东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银行存款54263.94元(账号:11×××14CNY0;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观音桥支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88.37元(账号:6229911260005624420001;开户行: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薄壁支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414.16元(账号:62***950001;开户行: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

二、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44.4元(账号:6229911260033695480001;开户行: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伟龙分理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1101.09元(账号:62***610001;开户行: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分理处)、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738.99元(账号:085e9858ebb48c32553723adf@wx.tenpay.com);

三、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501.37元(账号:6229910***1;开户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路分社)、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64.59元(账号:000000317059125138890001;开户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胜利路分社)、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5297.9元(账号:6230591260000002000001;开户行: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存款10416.37元(账号6229910260000089680001;开户行: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存款784.79元(账号:62×××56_156_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127.93元(账号:17×××64;开户行:工行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支行)。

以上存款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四、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豫G×××××号车一辆(保全限额15000元)。

以上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

五、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荣校东路618号理想城34号楼1单元11203室的房屋一套(保全限额600000元)。

以上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3974元,由新乡东新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3-30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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