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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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10000元×10%) 二、被告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80921元。(809210元×10%) 三、被告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丧葬费3178元。(31781元×10%) 四、被告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96元。(1960元×10%) 五、被告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50元。(500元×10%) 上述第一至第五项,限被告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六、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金9000元(10000元-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1000元) 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80845元。【(680240元+128970元+31781元+1957元+500元)843448元÷(三人总数为:***843448元+陈守德11577元+王守泉179911元)1034936元×99200元(110000元-***案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王守泉案1800元)】 上述第六至第七项,限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八、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11万元。 九、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170177元。【(809210元+31781元+1957元+500元)843448元-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85345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8084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110000元】567258元×30%=170177元。 上述第八至第九项,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十、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264720元。【843448元-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85345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8084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11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170177元】397081元×2/3=264720元 上述第十项,被告***已支付170000元,剩余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十一、被告济南宏阁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十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十二、被告济南鹏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132360元。【843448元-山东省高速路桥养护有限公司85345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80845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110000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济南市中心支公司170177元】397081元×1/3=132360元 上述第十二项,被告济南鹏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已支付30000元,剩余款项限被告济南鹏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十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60元,由被告***、被告济南宏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8652元,被告济南鹏杰公路养护有限公司负担37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