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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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车损1090元、施救费450元、误工费2280元、护理费2441.89元、交通费300元,计款6561.89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600元、鉴定费700元、评估费100元、保全费220元、送达费140元,计款2330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误工费14400元、护理费4707.79元、交通费300元,计款19407.79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理赔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1500元、鉴定费700元,计款2770元。 被告***已赔偿的5197.78元,二原告应从上述保险公司赔款中予以预留。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给付内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汇入兰陵县人民法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东城支行账户20×××22,并注明案号及当事人名称。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