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合肥市畅宇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合肥市畅宇物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251.14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7251.14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4月29日起开始计算,按照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畅宇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16元,由原告合肥市畅宇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58元,被告***负担3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