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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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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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新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鸿德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所欠货款605430.5元,并从原告起诉之日(2019年10月22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鸿德玻璃钢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54元,由被告浙江新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