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东中远海运重工有限公司
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
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漳州市华风气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联合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拖航合同纠纷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水下抽油费用3,557,240元,以及以1,778,620元款项为基数,分别自2018年2月13日与5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1、被告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航标设置与维护费用548,000元,及其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1、驳回原告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905元,由原告长江武汉航道工程局负担19,905元,被告江苏泛洲船务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5-30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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