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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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溧阳市戴埠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科嘉建设有限公司支付金牛路、金溪路路面修补工程价款1526663.85元,并承担以此为本金计算的相应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73元,鉴定费1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