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建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皖0881民初215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安徽建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

负责人:徐建军,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安徽建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问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查明: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徐建军系熟人关系。被告以厂里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于2018年3月9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1%,借款期限为1年,后被告又于2019年4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息1%,借款期限为1年,由被告出具的收据佐证。约定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讨,但是被告未还。2020年5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1200元、借款期间利息3886元,共计25086元(利息暂算至2020年5月4日,后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徽建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原告***人民币21200元,承担利息3886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4日),合计25086元,须于2020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原告放弃2020年5月4日至9月30日之间的利息,逾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上述款项汇入***在安徽农商银行账户10026245385410000000145;

二、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427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14元,由被告安徽建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先行垫付,在执行中一并计算)。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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