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545732.4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462959.1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534773.24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1548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0824元,由原告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40元,由被告大连万阳重工有限公司负担670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