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分包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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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 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庄河市供电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73961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4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5元,由被告大连恒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