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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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度国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高度国际工程装饰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7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74号民事判决第三、四、五、六、七、八、九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三、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金、违约金、房屋占有使用费共计1282198.61元,扣除保证金584055元后,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还应支付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98143.61元; 四、北京高度国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不能清偿前述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六、驳回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北京高度国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2544元,由北京高度国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14662元,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882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93元,由北京高度国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544元,由上诉人北京高度国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北京高度国际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985元,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5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