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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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市姑苏区苏锦街道金光村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俊杰服饰印花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合计1795179.12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市俊杰服饰印花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53元,由原告苏州市俊杰服饰印花有限公司负担26105元,被告苏州市姑苏区苏锦街道金光村经济合作社负担17048元,被告苏州市姑苏区苏锦街道金光村经济合作社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苏州市俊杰服饰印花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