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英康汇通电气有限公司 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武汉英康汇通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武汉英康汇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