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占阳(上海)投资有限公司
无锡优农农产品有限公司
无锡市利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无锡市利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占阳(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优农农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8005元及利息损失(以47800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无锡市利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占阳(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无锡优农农产品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51元,由无锡市利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占阳(上海)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3-30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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