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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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盛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的物业服务费778.75元及违约金(以***、张华姝各季度尚欠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自各季度最后一个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泉州盛世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10日止的水电公摊费1626.2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6-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