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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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 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豪鑫建筑有限公司 福清市华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矿建集团有限公司质保金6093033.80元; 二、驳回被告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4451元,减半收取计27226元,由被告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福耀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