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阔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金港橡塑有限公司
任县麦丰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守敬支行
邢台市恒润橡塑有限公司
河北龙耀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金港橡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守敬支行贷款本金300万元、利息(至2019年10月20日)164,087.2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9年10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河北龙耀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河北阔海农业机械有限公司、邢台市恒润橡塑有限公司、***、***、***、***、***及***对上述绩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32,112元,减半收取计16,056元由被告河北金港橡塑有限公司承担,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9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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