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庆市乾绪康米业有限公司
肇东市黎明镇熙旺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庆市乾绪康米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肇东市黎明镇熙旺谷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小米及谷子款共计334,0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1.00元,由被告大庆市乾绪康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01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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