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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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19)赣020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 二、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位于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东路75号(原笑林大酒店)后面479.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使用费(自2016年7月26日开始,按每平方米每月30元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2314元,评估费80000元,测绘费10968元,已退回***22147元,剩余1411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9848元,共计250983元,由上诉人***负担70983元,由上诉人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负担18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