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沅江市漉湖芦苇场
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
益阳市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81民初3162号

原告: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劲松,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请求和解。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即代为起诉、应诉;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提交证据、出席质证及法庭审理,发表代理意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等。

被告:沅江市交通运输局,住***。

法定代表人:卜源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祖创,湖南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帅,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益阳市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住***。

负责人:段献礼

原告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益阳市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原告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珊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华

书记员李华(兼)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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