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沅江市漉湖芦苇场 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 益阳市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 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81民初3162号 原告: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国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劲松,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请求和解。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都业洲。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即代为起诉、应诉;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鉴定人和勘验人,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提交证据、出席质证及法庭审理,发表代理意见;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等。 被告:沅江市交通运输局,住***。 法定代表人:卜源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祖创,湖南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帅,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益阳市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住***。 负责人:段献礼 原告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沅江市交通运输局、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沅江市供电分公司、益阳市交通规划勘测设计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而仍不预交。 本案按原告湖南林源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罗珊 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华 书记员李华(兼)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