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与被告***签订的循环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贷款本金336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截至2018年8月3日的贷款利息244602.90元、复利10995.93元及自2018年8月4日至本金给付完毕日的利息、复利(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复利以应还未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加收50%计算); 四、如被告***不能偿还上述贷款本息,原告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龙腾支行有权以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升平街16号8门1-2层、坐落于哈尔、坐落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升平街**9-10门**及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宣化街**********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优先受偿; 五、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鸿顺家电行对上述(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25元,由五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