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 重庆长铁物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长铁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3171.8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以733171.8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长铁物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657元、申请费4277.19元,合计9934.19(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重庆通耀铸锻有限公司负担9752元,原告重庆长铁物资有限公司负担182.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