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淮南市龙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丹东市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东市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482800元设备款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1.5倍,自2016年2月7日起至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丹东市无损检测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42元,减半收取3971元,由被告山西华晟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