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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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 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合同约定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路XXX号,使用面积243平方米房屋(具体房屋以双方签字照片上房屋为证)向原告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予以返还; 二、被告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参照年租金8万元的标准向原告上海东外滩园林市政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上述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使用费。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99元,减半收取计2,199.50元,由被告上海浦江排筏综合养护合作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