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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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杨浦商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容机械有限公司之间就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底层房屋的不定期租赁关系于2019年8月16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容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搬离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底层房屋;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容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杨浦商业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使用费,该款项按33,250元/月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按28,750元/月标准计算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容机械有限公司实际腾空、搬离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底层房屋之日止;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杨浦商业销售有限公司应于被告(反诉原告)腾空、搬离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底层房屋之日返还押金60,000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容机械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杨浦商业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的反诉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25元,减半收取计1,8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6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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