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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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杨浦商业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容机械有限公司之间就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底层房屋的不定期租赁关系于2019年8月16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容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空、搬离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底层房屋; 三、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容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杨浦商业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使用费,该款项按33,250元/月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9月18日止,按28,750元/月标准计算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容机械有限公司实际腾空、搬离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底层房屋之日止; 四、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杨浦商业销售有限公司应于被告(反诉原告)腾空、搬离上海市杨浦区松花江路XXX号底层房屋之日返还押金60,000元; 五、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容机械有限公司要求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杨浦商业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的反诉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25元,减半收取计1,8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天容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